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三农”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生猪养殖产业,增加养殖户收入,根据《2012-2015年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2012年操作规程(试行)》(云财金【2012】80号)精神和《2012-2015年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承保实施细则》、《2012-2015年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承保理赔细则》要求,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了《2014年度勐海县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以政府引导、协调推进、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为原则,以扶持生猪养殖为目标,增强农民及养殖户抵御养殖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勐海县养殖保险制度和长期保障机制,确保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切实保护农民、农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殖产业疫情预防和应急能力,实现生态得到保护、农民得到实惠、保险得到发展的目的,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县财政局、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和太平洋财险勐海支公司共保体、县畜牧兽医工作站、11个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组和黎明公司农业服务中心,联合成立了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县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建立例会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保持常态化工作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工作运行情况,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承保、理赔工作领导小组由农业、财政、保险的部门领导组成;成员为县、乡(镇)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于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本地饲养1年以上(含);
投保的能繁母猪在8个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4、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5、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本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有免疫档案记录,必须具有能识别能繁母猪的统一标识。
6、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二)保险任务指标:计划完成26000头的能繁母猪参加投保。
(三)保险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起2015年3月31日止。
每年开展春季动物防疫注射时,同步进行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投保工作。
(四)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病、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造成的能繁母猪疾病死亡和自然灾害死亡。
(五)保险金额:1000元/头。
(六)保险费率:6%。
(七)保险费:60元/头。
(八)保险费组成:中央财政补贴50%计30元/头、省财政承担27%计16.2元/头、州财政承担1%计0.6元/头、县财政承担2%计1.2元/头。养殖户承担20%计12元/头。
(九)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参保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患病的保险母猪进行捕杀、掩埋、焚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未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对能繁母猪进行相关免疫接种,未佩戴相应的免疫标识的。
下列情形的,不予赔偿:
保户信息不真实的;
数据信息台账虚假,不符合畜龄要求的;
无耳标或“标猪不相符,保标不相符”的;
4、保户未缴纳保险费的。
四、承保实施细则
(一)投保人为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被保险人为能繁母猪养殖户,以乡镇为单位附《2012-2015年云南省农业保险项目能繁母猪保险投保清单》进行投保。
(二)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缴纳义务告知。(详见《2014年勐海县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村级农业保险兼职人员、县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传达解读)
(三)农户及标的信息。(详见《2014年勐海县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村级农业保险兼职人员、县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传达解读)
(四)核实保险标的。(详见《2014年勐海县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村级农业保险兼职人员、县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传达解读)
(五)公示承保信息。(详见《2014年勐海县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村级农业保险兼职人员、县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传达解读)
(六)农民自担保费的收缴。(详见《2014年勐海县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村级农业保险兼职人员、县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传达解读)
五、理赔实施细则
(一)理赔工作原则
坚持准确、及时主动,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履行赔偿责任。
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及时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坚决避免因理赔服务问题导致农户上访的事件发生,做到和谐理赔。
(二)出险报案(立案)
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出险报案电话统一为人保财险95518。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人保财险95518报案,也可以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报案;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在24小时内向人保财险95518转报案。
人保财险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立案。自接到系统95518报案信息后5日内立案。
(三)查勘定损
养殖险零散小额案件,原则上由共保联合体落地服务公司自行完成。
养殖险损失数量100头以上的灾害事故或复杂的疑难案件,可以聘请、委托相关部门完成查勘、定损等理赔相关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赔案中单独计算,计入赔付成本,并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结算操作,由共保联合体按照共保联合体按照共保比例分摊。
费用的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共保联合体落地服务公司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在委托协议中确定。
(四)赔案资料收集:(详见《2014年勐海县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村级农业保险兼职人员、县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传达解读)
(五)损失理算:(详见《2014年勐海县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村级农业保险兼职人员、县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传达解读)
(六)赔款支付:(详见《2014年勐海县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村级农业保险兼职人员、县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传达解读)
(七)农业保险公示制度及赔案监督检查:(详见《2014年勐海县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村级农业保险兼职人员、县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传达解读)
六、《实施方案》未尽事项,以主承保公司中国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相关规定为准。
共保体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深入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鼓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缴纳保费。实现农业经营者自付保费100%收缴,实现农业保险保障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