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根据湘江环境容量,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按时完成湘江干流两岸规模养殖退出任务。
《方案》要求,2014年10月31日前,湘江沿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与公告。
2014年底前,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000米、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陆域保护区内年出栏300头以上生猪以及牛、羊、禽限定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退出或搬迁;2015年底前,以上范围年出栏50-3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全部退出或搬迁。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须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配套建设或改造与养殖规模相应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2015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达标率达到75%;力争到2016年底前,达标率实现100%。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禁止网箱养殖,现有网箱养殖须在2014年底前全部退出。
《方案》的实施区域为: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株洲县,湘潭市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衡阳市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永州市零陵区、冷水滩区、祁阳县,岳阳市湘阴县、汨罗市、屈原管理区。
整治对象为:上述行政区域湘江干流两岸规定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网箱养殖。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年出栏生猪≥50头、常年存栏奶牛≥10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羊≥300只、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年出笼肉鸡≥50000羽、年出笼水禽≥10000羽的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小区是指拥有5个以上养殖单元,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规模按生猪相当当量换算)以上,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局长袁延文表示,目前,省里已经将湘江干流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了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各地要严格按照退养补偿标准,足额补偿退养户。所有退养范围内的退养对象、退养面积、退养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资金、补偿方式等,都要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支持异地搬迁,对进行异地搬迁的规模养殖场,优先安排政策支持项目,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主动提供技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