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觉自己喂养的蛋鸡生病后,分4天喂食了1公斤的氟苯尼考,法院最终判处惩罚性赔偿金17340元。甘肃省检察院近日通报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在当地引发反响。记者在采访中发觉,类似事件并非偶尔,氟苯尼考的滥用和长期有禁难止值得警惕。 去年3月,甘肃定西市陇西县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养殖场的鸡蛋抽检结果显示,检样品氟苯尼考超标。经查,超标鸡蛋销售额共计5780元。随后,陇西县公安局对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并移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底,陇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被告刘某某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7340元。 氟苯尼考是一种在牲畜、家禽、水产养殖中使用的广谱抗菌药,但在国家已批准的动物性食品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中,对氟苯尼考限值有着严格限制。其中,对于泌乳期牛羊和产蛋家禽明确禁用。 有关人士指出,氟苯尼考的副作用很明显,人体吸入少量就会造成呼吸道异样,产生头晕、呕吐、腹泻,损伤肠胃系统。食用“氟苯尼考鸡蛋”也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2018年起多次公布对“氟苯尼考鸡蛋”进行查处的通告,国内多地曾曝出有关部门查处“氟苯尼考鸡蛋”的新闻,涉事企业和养殖户分布广泛。不过,虽然在泌乳期牛羊和产蛋家禽中明确禁用氟苯尼考,却因为整治力度不够、养殖企业存在侥幸心理等原因,长期有禁难止。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启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使根治“氟苯尼考鸡蛋”出现转机。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也由此将刘某某的“氟苯尼考鸡蛋案”列入民事公益诉讼。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觉,当地养殖户和合作社普遍存在规范用药意识薄弱、给产蛋期蛋鸡喂食后将含量超标的鸡蛋对外销售的现象,兽药经销商不同程度存在未建立购销记录、记录不完善等问题。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提议,提议加大对违规经营、使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兽药经销商及养殖户规范经营、规范用药。此后,陇西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102家规模养殖场(户)、30家乡村兽医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治理,起到了肯定的警示作用。 甘肃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俊琳表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安全,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正体现了履行公益诉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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