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托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选择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选择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马上改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