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建立哈尼梯田生态补偿机制,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切实保障哈尼梯田遗产区水稻生产者收益,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方法》《进一步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利用十条措施》。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方法(试行)已经下发。 1、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内的水稻梯田,具体补贴范围如下: 北至新街镇镇区东南侧,主鲁、倮铺、高城北界; 东至大瓦遮东界、爱春中部、一碗水东界; 南至黄兴寨、保山寨南界; 西至阿勐控、土锅寨、水卜龙西界。 遗产区的四角点纬度和经度坐标: 2、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范围内合法耕地上(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的水稻实际生产者(包含承包农户和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整体(股份)经济联合社、村整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等土地流入方)。 对于流转土地种植水稻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水稻实际生产者,土地流转合同(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补贴依据 补贴依据为水稻实际生产者当年在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种植的水稻面积。 以下情况,不予补贴: (一)未纳入(划入)补贴范围的梯田。 (二)未种植水稻的梯田。 (三)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禁止开垦土地上种植水稻的梯田。 (四)其他不符合补贴的情况。 4、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200元/年·亩。 补贴资金来源,根据元阳县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定上报的补贴面积,按照200元/年·亩的补贴标准,核算当年所需补贴资金,其中红河州旅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旅行投资公司)安排上一年门票收入的30%,其余部分由州级年度哈尼梯田保护专项资金和元阳县人民政府各承担50%。今后补贴资金若有变动,按相关文件实行。 |